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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眉东财采〔2022〕22号

东坡区 2022-09-05 00:00:00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亿鑫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九社C112

联系人:刘国       联系电话:15198187315

被投诉人: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8

联系人:罗娟  刘丽   联系电话:02886266522

一、基本情况

成都亿鑫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眉山市中医医院2022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02202200003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202281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2818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价格评分存在错误,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的规定,我公司报价得分应为26.8分,而公示结果我公司得分为24.13分。2质疑回复了技术参数中的一项属于负偏离,而对我司所投产品的其他项评分没有正面回复。3现场咨询有两项缺失,而我公司响应文件并未缺失。

事实依据:结果公示公告内容、质疑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投诉诉求:对此次招标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

  三、调查情况

投诉受理后,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规定作出说明,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了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组织对本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拟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进行了评议,现已完结。

关于投标报价的问题:本次投标的最低报价为成都龙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报价89.04万元,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为小微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2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的规定计算得出本项目评标基准价为89.04*90%80.136万元。投诉人本次报价99.64万元,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其中一产品属于中小型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2项及第六章第4款评标办法、评标细则及标准计算该公司的报价得分应为80.136/99.64*3024.1276分。故评标委员会价格评分不存在错误。

关于质疑回复了技术参数中的一项属于负偏离,而对我司所投产品的其他项评分没有正面回复的问题:投诉人在202281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按此次综合评分法:我司所投产品价格、参数及商务分等综合得分应最高。被投诉人在2022815日向投诉人就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为:产品价格:贵公司报价99.64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因素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即成都龙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报价89.04万元为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30分,贵公司报价得分为24.13分。

产品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参数▲4条款包含4个要素:①≥24段基础率设置;可预设24段基础率方案,并自动分配基础率;基础率直方图显示;输注范围0.1-4U/h。贵公司支撑材料分别位于投标文件28页,47页,通过对资料的解读,专家评审认定贵公司产品不满足第并自动分配基础率要求,故评审参数▲4条款负偏离。商务评分: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六家供应商独立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贵公司评分总分为424.9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关于现场咨询有两项缺失的问题:经我局调查了解评审委员会成员凭自身专业认知能力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评标因素中售后服务中的1.质量保证范围,2.维修响应时间,3.人员培训计划,4.零部件更换措施等4个方面内容按照每有一项内容缺项的扣2分,内容描述不合理(方案内容存在逻辑问题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或描述不完整不清晰)的扣1分的规定进行主观评价打分,评审委员会认定有两项方案内容缺失:1.人员培训计划中无新增人员培训方案;2.零部件更换措施中无零部件供应保证时间。故售后服务中的3.人员培训计划,4.零部件更换措施两项目内容各扣1分。也就是说缺失是售后服务中方案内容缺失而不是投诉人声称的响应文件缺失。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处理。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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